辦理部門:人社(勞動)窗口
辦理要件:
一、 用人單位新招員工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用工之日內辦理勞動合同簽證和用工備案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營業執照(副本)、用人單位未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需要持用人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1、 被招工勞動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2、 招用失業人員,需持勞動者本人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一個月內辦理用工備案的,須持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3、 招用應屆畢業二年以內大學生的,需持畢業證或報到通知書(畢業二年以上的須持就業失業登記證);
4、 招用外國人的,需要提供其本人護照、《外國人居住證》和《就業證》;
5、 調入勞動者,須持與原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有效期為一個月);
6、 加蓋公章的《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招工)2份《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招工)備案職工名冊》3份;
7、 文藝、體育等單位招用未成年勞動者的,需要提供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的審批件。
二、 用人單位已招用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續簽備案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 上期已履行的勞動合同文本;
2、 加蓋公章的《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續簽)備案職工名冊》3份。
三、 用人單位因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組織機構代碼、勞動合同內容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該在變更后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 用人單位名稱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
2、 組織機構代碼變更后的原件;
3、 法人代表變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4、 加蓋公章的《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變更)備案職工名冊》3冊。
四、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期7日內辦理備案手續。
用人單位注銷的,應當在注銷之日期7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用人單位應該在提供下列資料:
1、 加蓋公章的《終止合同證明書》4份;
2、 經濟行載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裁員意見書。
3、 加蓋公章的《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終止或解除)備案職工名冊》3份;
4、 宣布注銷的用人單位需提供注銷文件、法院破產終結公告、工商部門注銷登記證明等材料。
辦理程序:窗口受理
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收費標準:無收費
窗口咨詢電話:82512649
作息時間: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總服務臺電話:22874849
辦公地址:和平區北二馬路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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