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為貫徹落實全國兩會精神和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的規定,現將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六、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七、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3月31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21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從月銷售額10萬元提高到15萬元”。3月3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為確保相關政策順利實施,稅務總局制發本公告,就若干征管問題進行了明確。
本公告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實現征管操作辦法與稅費優惠政策同步發布、同步解讀,增強政策落實的及時性、確定性、一致性;遵循納稅人“自行判別、自行申報、事后監管”的總體原則,小規模納稅人享受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即可享受,以確保稅費優惠政策直達快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