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
為進一步支持穩就業、保就業、促消費,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二、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2月4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的解讀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出臺《公告》?
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后,為盡可能使大多數納稅人在預扣預繳環節就精準預繳稅款、提前享受改革紅利,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對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采取累計預扣法來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這樣大部分僅有一處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預繳稅款與全年應納稅款一致,次年就不用再進行匯算清繳,辦稅負擔得以有效減輕。從新稅制實施首年情況看,這一預扣預繳制度安排發揮了積極有效作用,相當部分納稅人預繳階段即充分享受改革紅利并且不用辦理匯算清繳。但也發現,有部分固定從一處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萬元的納稅人,雖然全年算賬不用繳稅,但因其各月間收入波動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無法判斷全年所得情況而某一個或幾個月份被預扣預繳了稅款,年度終了后仍需申請退稅。
對此,考慮到新稅制實施已有一個完整的納稅周期,納稅人也有了執行新稅制后的全年收入納稅數據,對該部分工作穩定且年收入低于6萬元的群體,在享受原稅改紅利基礎上,可對其稅款預扣預繳方法進行優化,進一步減輕其辦稅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統籌考慮納稅人預扣預繳階段稅收負擔和財政收入穩定性,出臺了《公告》,這也有助于更好地支持穩就業、保就業、促消費,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
二、《公告》優化了哪些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法?
《公告》主要優化了兩類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來說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雇并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同樣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取酬且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申報了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勞務報酬(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取得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三、優化后的預扣預繳方法是什么?
對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不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同時,依據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仍應按稅法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需要說明的是,對符合本《公告》條件的納稅人,如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放給其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納稅人需要納稅記錄或者本人有多處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可在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經雙方確認后,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
四、《公告》出臺后,扣繳義務人該如何操作?
采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和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扣繳功能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在計算并預扣本年度1月份個人所得稅時,系統會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自動匯總并提示可能符合條件的員工名單,扣繳義務人根據實際情況核對、確認后,即可按本《公告》規定的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采用紙質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則需根據上一年度扣繳申報情況,判斷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稅人,再按本公告執行,并需從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起,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填寫“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
五、《公告》實施時間是什么?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