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貧困地區捐贈扶貧貨物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并且,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
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
優惠內容
對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捐贈物資,由受贈人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經海關審核同意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章有關條款進行使用和管理。
政策依據
《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