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防控期間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享受方式】
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有增量留抵稅額時,在“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模塊中的“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申請。需要申請退稅的納稅人比照集成電路、國產大飛機等企業退稅的流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申請表》(如下)。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申請表
填報時間:
金額單位:元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名稱
銀行名稱
賬戶名稱 銀行賬號
退稅原因類型 退抵稅方式
退抵稅企業類型(請選擇對應項目打√) 集成電路企業 【 】 2類油品企業【 】
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企業【 】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 】
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
發票號碼 開票日期 金額 稅額
小 計
海關進口專用繳款書信息
繳款書號碼 填發日期 完稅價格 代征增值稅稅額
小 計
外購的2類油品已繳納消費稅信息
完稅憑證號碼 開票日期 金額 稅額
小計
當期購進設備進項稅額
期末留抵稅額 申請退稅額
接收人 接收日期
【表單說明】
退抵稅企業類型選擇2類油品企業時,需要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海關進口專用繳款書信息和外購的2類油品已繳納消費稅信息;退抵稅企業類型選擇集成電路企業時,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和海關進口專用繳款書信息。
(二)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業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享受方式】
納稅人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自行申報免稅銷售額,享受稅收優惠,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三)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務及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享受方式】
納稅人按照“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自行申報免稅銷售額,享受稅收優惠,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四)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體】
應對疫情進行無償捐贈貨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享受方式】
納稅人按照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自行申報免稅銷售額,享受稅收優惠,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五)關于發票開具
【政策內容】
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六)關于申報更正調整
【政策內容】
在國家有關規定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七)關于出口退(免)稅
【政策內容】
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等(以下簡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后,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備案變更和相關證明。稅務機關受理上述退(免)稅事項申請后,經核對電子數據無誤的,即可辦理備案、備案變更或者開具相關證明,并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納稅人需開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可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確需到辦稅服務廳現場結清退(免)稅款或者補繳稅款的備案和證明事項,可通過預約辦稅等方式,分時分批前往稅務機關辦理。
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的所有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均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的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后,經審核不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并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
因疫情影響,納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辦理退(免)稅。
因疫情影響,納稅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待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疫情防控結束后,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報出口退(免)稅應報送的紙質申報表、表單及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對補報的各項資料進行復核。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二、企業所得稅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享受方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固定資產記賬憑證、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三類資料。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即可享受。
企業享受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預繳申報時應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
(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特定困難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享受方式】
納稅人應自行判斷是否屬于困難行業企業,且主營業務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發生虧損享受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政策的,應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以下簡稱《聲明》)。納稅人應在《聲明》填入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的具體行業三項信息,并對其符合政策規定、主營業務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選的所屬困難行業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哆m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格式如下:
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本納稅人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且主營業務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確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行業屬于(請從下表勾選,只能選擇其一):
行業 選項
交通運輸
餐飲
住宿
旅游 ——
旅行社及相關服務
游覽景區管理
以上聲明根據實際經營情況作出,我確定它是真實的、準確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納稅人簽章)
(三)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國家機關進行應對疫情捐贈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享受方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時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由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
(四)直接向疫情防治醫院進行應對疫情物品捐贈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享受方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時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由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
三、個人所得稅
(一)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享受方式】
參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貼和獎金,都不計入工薪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參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員按照省級及省級以上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貼和獎金,都不計入工薪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職工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取得單位發放的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享受方式】
扣繳單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將此類實物計入工資、薪金收入。
(三)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國家機關進行應對疫情捐贈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享受方式】
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捐贈,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執行,例如可以在預扣預繳環節中的工薪所得、分類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匯算清繳期間統一進行扣除。
(四)個人直接向疫情防治醫院進行應對疫情物品捐贈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享受方式】
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執行,可以在預扣預繳環節中的工薪所得、分類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匯算清繳期間統一進行扣除。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在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四、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小企業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征收。
【享受主體】
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中小企業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征收。政策執行期限暫定為自文件發布之日起的3個月,即:2020年2月至4月。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業,為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企業。
【政策依據】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生產經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遼政發〔2020〕6號)
【享受方式】
受疫情影響,此次實行容缺辦理,對符合遼政發〔2020〕6號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可先自行判斷、自主申報,待疫情穩定后2個月內將申請減免材料報送到主管稅務機關,經主管稅務機關初審后報市稅務局核準。
申請減半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中小企業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二)減免稅申請報告。
(三)房屋產權證明和土地使用權證明復印件。
(四)因受疫情原因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五、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收期延長。
【享受主體】
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旅游、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冰雪體育等受損嚴重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準后,將2020年1月、2月應繳社會保險費征收期延長至2020年3月底。對旅游、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冰雪體育等受損嚴重行業企業,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可將疫情影響期間應繳社會保險費征收期延長至6月底。緩繳期間免征滯納金。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業,為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企業。
【政策依據】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生產經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遼政發〔2020〕6號)
【享受方式】
繳費人進行社保費申報時,自行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確定是否為中小微型企業,按照企業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確定是否屬于省政府6號文件規定的行業企業,確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號文件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相關佐證材料由繳費人自行留檔備查。
上述申報延期辦理社會保險費繳納業務的中小微型企業應為確屬受疫情影響,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受損嚴重的行業企業。對虛假申報、瞞報的企業,稅務部門將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法處理。
六、中小企業標準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各行業中小微型企業劃型標準如下:
各行業中小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三)建筑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說明:各行業的范圍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