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執行,我公司1月份銷售收入28萬,可以免征增值稅嗎?還是一季度一申報嗎?
答: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您公司一月份銷售收入28萬元,如果選擇按月納稅,則一月份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選擇按季納稅,季節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可以免征增值稅。
納稅期限不同,會直接影響到您公司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因此,請根據實際情況謹慎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請問小規模勞務派遣公司被強轉一般納稅人,這個連續12個月銷售額為500萬的標準是按照全部收入還是按扣除工資社保后的實際收入計算?
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二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因此,小規模勞務派遣公司登記一般納稅人,在連續12個月的經營期內應稅銷售額500萬的標準應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3.小規模納稅人既銷售免稅的產品,也銷售了非免稅的產品,分開核算,增值稅免交的10萬里還要包括免稅產品的銷售額嗎?
答:包括。
4.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未達到10萬元的免不免征增值稅呢?
答: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此處的納稅主體為小規模納稅人,而非一般納稅人。
5.未辦理稅務豋記證的其他個人(自然人)可否適用月銷售額10萬以內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如總局無新規定,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適用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除上述規定之外,個人起征點政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6.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請問,營改增納稅人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按照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如果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即可在2019年度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后可享受免稅政策。因此,包括營改增納稅人。
7. 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實務中,很多企業是按項目分別核算的,第一個項目銷售額沒達到10萬,不預繳。當月又有第二個項目銷售額也沒達到10萬,但累計銷售額超過10萬元,這種情況是否預繳?
答:按照規定,只要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就無需預繳稅款。如果在同一預繳地的銷售額累計超過10萬元,則需要在當期預繳稅款。
8.我司為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內,請問免稅跟開具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有關系嗎?有人說必須開具普通發票,專用發票不能免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規定,免征增值稅收入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即使月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下(季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下)也應當就開具專票部分銷售額繳納增值稅,不能享受免稅。
同時,4號公告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附: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現將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免征增值稅政策若干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五、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七、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八、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九、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十、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第四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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