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是指國家對境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它是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手段。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對內對外兩套稅制,內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稅前列支標準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實踐證明,在改革開放之初這樣做是必要的,對擴大開放、吸引外資、促進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市場對外資進一步開放,內資企業也逐漸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之中,繼續采取內外有別的稅收政策,必將影響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在這種形勢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2011年6月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11年9月1日開始個稅免征額調至3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