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稅收領域,避稅具有普遍性意義,特別是當稅收的征納關系跨越了國界時,這類活動的意義就顯得更為突出。因此,研究國際避稅的起因及方法,便具有重要的意義。
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義務人為維護和實現其最大經濟利益和業務,利用國與國之間的稅收方面的差異躲避其應履行國際稅收義務的經濟現象和經濟活動。
國際避稅與國際逃稅之間并沒有絕對的界限,兩者都屬于跨國納稅人減輕稅負的行為,其動機和結果是一樣的。但一般說來,國際避稅通常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異,以種種合法手段將納稅義務減至最低限度的行為。國際逃稅(亦指國際偷漏稅)通常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國際稅收管理合作的困難和漏洞,以種種非法手段逃避或減輕納稅義務的行為。因此,在西方經濟學界看來,兩者的重要區別在于,后者屬違法行為,前者則不屬違法行為。
造成國際避稅的客觀原因,多是由國家間稅制規定和稅負輕重的差異所引起的。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管轄權約束規范的差異。如前所述,稅收管轄權包括三種不同的表現形式: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公民稅收管轄權。在約束稅收管轄權行使范圍的諸種規范中,除了公民身份的認定有公認的標準,即以其是否擁有某國國籍來判定之外,對收入來源地和居民身份的認定,各國均有自己的規定。這種規定的差異便有可能被跨國納稅人利用,作為其在國際間避稅的途徑。譬如,在判定一筆所得是否來源于本國境內的問題上,各國采用的標準就不統一,有的以勞務提供地為準,有的以合同的簽訂地為準,還有的以權利的使用地為準。這樣一束,跨國納稅人便可利用這些標準的差異,使自己的收入變為來源于其他國家境內的收入,從而避開本國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管轄。再如,在居民身份的判定問題上,各國采用的標準也不統一,如對法人居民,有的以注冊登記地為準,有的以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為準。如果一家跨國公司要逃避有關國家居民稅收管轄權的管轄,它就可以在采用總機構標準的國家登記注冊,而將公司的管理機構設在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的國家。于是,這個跨國公司因不具備任何一國居民公司的身份地位,而無需承擔任何一國的無限納稅義務。
二、稅率的差異。稅率是稅收負擔輕重的標志,各國的所得稅制度沂采用的稅率一般多為超額累進稅率,但也有采用比例稅率的。至于稅率水平的高低,應稅所得級距的大小,各國的規定就更是差別很大了。這樣一來,當一個國家的稅率較其他國家的稅率為低時,居住在高稅率國家的跨國納稅人就會設法將其收入轉移到這個國家去,以獲得低稅待遇,逃避原所在國家的高額稅負。當一個國家采用比例稅率,其他國家采用累進稅率時,即使后者的最高稅率較前者為高,也有可能實際稅負較前者為輕。這又為跨國納稅人避稅提供了條件。
三、稅基的差異。所得稅中的稅基就是應稅所得。眾所周知,從總所得到應稅所得,要經過一系列的4J除。這在各國是一樣的。但對于哪些項目可以扣除,具體到一個項目又可扣除多少,各國的規定則不盡相同。一般說來,扣除越多,稅基越小。反之,則越大。在稅率既定的條件下,稅負的輕重就決定于稅基的大小。各國稅法在稅基上的不同規定,意味著跨國納稅人的某項所得在一國不能扣除或扣除較少,而在另一國卻可能獲得扣除或扣除較多的待遇。這又為跨國納稅人避稅提供了機會。
除此之外,稅制中其他方面規定的差異,如國與國之間采用的免除國際重復課稅方法的不同,具體的征收管理制度方法的不同等等,也是引起跨國納稅人避稅的客觀原因。
跨國納稅人躲避國際納稅義務與國內納稅人躲避國內納稅義務有較大的不同。一般說來,國際稅收所涉及的納稅人多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獲取收入,并在這些國家同時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或者納稅人雖然沒有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獲得收入,但都在這些國家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例如,北京恒達公司在中國大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也在荷蘭創辦一家公司,并同時在中國大陸和荷蘭獲得收入,按照中國和荷蘭法律規定,北京恒達公司具有雙重納稅義務,它既要在中國大陸依中國稅法規定納稅,也要根據荷蘭稅法規定向荷蘭政府納稅。這里存在這樣的問題,即恒達公司在中國政府和荷蘭政府履行納稅義務時,怎樣確定它的應稅金額。這個問題的存在,是造成國際雙重征稅的根源,同時也為國際避稅奠定了基礎。通常認為,納稅人只有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獲得收入,才會承擔這些國家的納稅義務,從而成為國際稅收所涉及的納稅人。但在相當一些情況下,以一個國家獲取收入的個人或法人,也會因其經濟利益或經營活動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導致其對兩個國家均負有納稅義務。如美國稅法規定,凡屬美國公民,無論居住在哪一國,都必須對其來自世界各地的收入向美國政府納稅,這就是所謂居民管轄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不僅使用居民(公民)管轄權理論行使稅收權力,而又同時使用地域管轄權理論行使稅收管轄權,即凡是來自本土的收入都必須向所在地政府納稅,而不論您是哪國公民或居民。由于缺少國際范圍的稅收管理體制的協調,尤其考慮到世界各國的單邊措施和雙邊稅收協定中減免措施,導致了世界各國稅收千差萬別。一方面,稅收管轄權理論導致國際重復征稅嚴重;另一方面,千差萬別的稅收漏洞,無不刺激納稅人巧妙利用,所以通過避稅來減輕納稅義務,既有必要(稅負太重)又有可能(稅制千差萬別)。
跨國納稅人在如此激烈角逐的國際市場上要立于不敗之地,絕非易事,必須全方位地增強經濟實力,一方面從內部因素入手,另一方面盡量減輕稅收負擔?鐕{稅人要乞靈于各種合理的避稅方式。
在國際稅收的實踐中,跨國納稅人的避稅方法變招百出,防不勝防,誰對有關國家的稅法研究得越細,方法也就越多,并又愈來愈具隱蔽性。不論其招數百端,究其根本是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的來源是否能在不同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之間得到轉移為宗旨。納稅人無外乎是指法人和個人,按稅收管轄權不同又可確定為公民或居民,這里統稱人的因素;征稅對象也就是指資金投放、勞務付出,或貨物交換而產生的收益或所得,這里統稱為物的因素。兩者的運動將會形成避稅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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