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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手冊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范圍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57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也應按規定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按照總機構計算分攤的應繳應退稅款,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


(一)一般企業匯繳時間

2021年5月31日前進行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并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企業匯繳時間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

(三)更正申報注意事項

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截止日(2021年5月31日)前,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更正申報,并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涉及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截止日(2021年5月31日)后,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更正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應自2021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網上申報、介質申報和手工申報方式進行更正申報。

(四)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選擇適用的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表


(一)申報表選擇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及相關附表

適用納稅人類型:查賬征收居民企業及實行按比例就地預繳匯總(合并)納稅辦法的分支機構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及相關附表

適用納稅人類型:核定征收居民企業

3.《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及相關附表(表樣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適用納稅人類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

(二)申報表填寫注意事項

1.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納稅人,應先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以下簡稱《表單》),并根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業務在《表單》中選擇“填報”或“不填報”對應的附表,凡選擇“填報”的附表,無論相關業務是否需納稅調整,均應完整填寫附表中的信息。

2.小型微利企業可免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方式

目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匯繳申報的方式包括網上申報、介質申報和手工申報。


申報流程


為推進“放管服”改革,幫助納稅人防范申報環節錯報風險,稅務機關預計于3月底使用“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功能,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環節為納稅人提供風險掃描服務,該服務功能以“互聯網+稅務”為依托,以大數據分析為手段,通過“風險體檢”方式為申報數據把脈,生成風險分析信息推送給納稅人,幫助企業提前化解風險。納稅人在使用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功能進行風險掃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將財務報表通過網上申報方式報送,該功能將在納稅人提交匯算清繳申報數據時進行風險掃描,并將可能存在的填報問題反饋給納稅人。納稅人針對反饋的可能存在的填報問題進行確認,若經核實不屬于填報問題的可直接確認申報并進行繳稅操作;確實存在問題的,對申報數據進行修改后,可通過網上申報平臺再進行申報并繳納稅款。


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報送的資料有哪些?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財務報表(年度)。

3.享受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應提交的資料。

4.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5.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6.存在稅前資產損失扣除情況的企業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7.企業應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包括: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搬遷重置總體規劃、拆遷補償協議、資產處置計劃;企業搬遷完成當年應同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匯繳申報時報送《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的,無需重復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

8.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報送房地產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

9.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對象,并就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出具專項報告,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10. 除保險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稅前扣除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11.申請享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企業,在匯算清繳時:

①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

②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③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準備金提取等),

④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企業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時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書面資料:

①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②不同類型的境外所得申報稅收抵免還需分別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機構會計報表;境外分支機構所得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說明資料;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有關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紅利所得需提供集團組織架構圖;被投資公司章程復印件;境外企業有權決定利潤分配的機構作出的決定書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資料及計算過程;項目合同復印件等。

③申請享受稅收饒讓抵免的還需提供:

——本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在境外所獲免稅及減稅的依據及證明或有關審計報告披露該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的復印件;

——企業在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參股比例等情況的證明復印件;

——間接抵免稅額或者饒讓抵免稅額的計算過程;

——由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

④采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限額的還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需提供企業申請及有關情況說明;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和證明復印件;取得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業申請及有關情況說明;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條件的有關股權證明的文件或憑證復印件。

以上提交備案資料使用非中文的,企業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復印件。上述資料已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資料若有變更的,須重新提供;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一致,譯本須注明與原本無異義,并加蓋企業公章。

⑤企業以總分包或聯合體方式在境外實施工程項目,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總承包企業作為境外納稅主體,應就其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填制《分割單(總分包方式)》后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聯合體作為境外納稅主體,應就其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由主導方企業填制《分割單(聯合體方式)》后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分包企業或聯合體各方企業申報抵免時,應將《分割單(總分包方式)》或《分割單(聯合體方式)》復印件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應報送:

——總機構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機構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14.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15.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適用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16. 企業發生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資產(股權)劃轉事項時,按照《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等文件規定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報告表及《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

17.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納稅人在辦理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需要留存備查哪些資料?


1.資產損失相關資料。

2.企業所得稅優惠留存備查資料。

3.不征稅收入相關證明資料。

4.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留存備查資料。

5. 企業發生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資產(股權)劃轉事項按照稅收規定的相關留存備查資料。

6.稅務機關要求企業留檔備查的其他資料。


優惠政策事項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按照提示提交相應的電子資料。

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事項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資產損失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企業所得稅相關新政策文件清單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4.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

5.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6.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

7.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8.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9號)

9.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

10.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8號)

11.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12. 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滬財發〔2020〕8號)

13.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18號)

14.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民政部2020年第27號)

15.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1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

1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18. 財政部 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2019年度和2018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31號)

19.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等群眾團體2020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7號)

20. 財政部 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號)

2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22.《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1 號)

23.《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3 號)



202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新政


新政策——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

(一)文件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二)政策主要內容

1、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3、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4、上述優惠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政策要點解析

1、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時,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2、困難行業企業

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四條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3、捐贈政策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企業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

企業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新政策——延續實施普惠金融稅收政策

(一)文件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二)政策主要內容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中規定于2019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具體政策為:

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新政策——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

(一)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

(二)政策主要內容

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電影行業企業限于電影制作、發行和放映等企業,不包括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傳播電影的企業。

新政策——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文件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

2、《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二)政策主要內容

1、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4、上述優惠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政策要點解析

1、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2、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3、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是指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資,包括在境外投資新設分支機構、境外投資新設企業、對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資擴股以及收購境外企業股權。

4、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2)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

5、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新政策——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文件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8號);

2、《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滬財發〔2020〕12號)。

(二)政策主要內容

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技術)業務,并開展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政策要點解析

1、享受時間

上述優惠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2019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新片區注冊登記且從事《目錄》所列業務的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可自2020年至該企業設立滿5年期限內按照本通知執行。

2、必要條件

(1)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區內注冊登記(不包括從外區域遷入新片區的企業),主營業務為從事《新片區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相關領域環節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法人企業。

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是指,企業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固定工作人員,具備與生產或研發活動相匹配的軟硬件支撐條件,并在此基礎上開展相關業務。

(2)企業主要研發或銷售產品中至少包含1項關鍵產品(技術)。關鍵產品(技術)是指在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重點領域產業鏈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產品(技術)。

3、可選條件

(1)企業投資主體在國際細分市場影響力排名前列,技術實力居于業內前列;

(2)企業投資主體在國內細分市場居于領先地位,技術實力在業內領先;

(3)企業擁有領軍人才及核心團隊骨干,在國內外相關領域長期從事科研生產工作;

(4)企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對其主要產品具備建立自主知識產權體系的能力;

(5)企業具備推進產業鏈核心供應商多元化,牽引國內產業升級能力;

(6)企業具備高端供給能力,核心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前列或國內領先;

(7)企業研發成果(技術或產品)已被國際國內一線終端設備制造商采用或已經開展緊密實質性合作(包括資本、科研、項目等領域);

(8)企業獲得國家或省級政府科技或產業化專項資金、政府性投資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資機構投資。

新政策——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文件依據

《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二)政策主要內容

1、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3、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上述優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三)政策要點解析

1、集成電路生產具體要求

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管理方法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清單、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采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優惠的企業和項目清單。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

3、政策過渡辦法

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本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4、優惠政策選擇

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新政策——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

(一)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18號)

(二)政策主要內容

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杭州亞運會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上述稅收政策自2020年4月9日起執行。

(三)政策要點解析

與疫情捐贈政策對比,新增捐贈“服務支出”可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新政策——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政策

(一)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號)

(二)政策主要內容

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政策要點解析

1、公益慈善事業

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范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范圍的規定。

2、公益性社會組織

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照現行規定執行。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執行。

3、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

(1)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民政部結合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情況和日常監督管理、評估等情況,對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核實,提出初步意見。根據民政部初步意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對照本公告相關規定,聯合確定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并發布公告。

(2)在省級和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參照本條第(1)項規定執行。

(3)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對象包括:

①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于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②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③登記設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4)每年年底前,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權限完成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名單發布工作,并按本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同審核對象,分別列示名單及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起始時間。

4、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適用范圍及有效期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

5、捐贈票據

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频墓媸聵I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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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表修改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進一步減輕企業辦稅負擔,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修訂。

(一)修訂表單

1.對表單樣式及其填報說明進行調整的表單共11張,包括: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

(2)《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

(3)《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

(4)《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5)《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

(6)《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

(7)《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

(8)《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9)《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

(10)《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

(11)《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

2.修改填報說明的表單共2張,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

(2)《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

(二)修訂內容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

一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調整“203選擇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項目,將“203選擇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為“203-1選擇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資信息”,適用于填報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相關信息。

二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在“209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類型”下新增“28納米”選項,同時調整“208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的填報說明。

三是調整“107適用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的填報說明,在《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類型代碼表》中新增“800政府會計準則”。

2.《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

為減輕金融企業填報負擔,結合原《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修訂情況,在第39行“特殊行業準備金”項目中新增保險公司、證券行業、期貨行業、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相關行次,用于填報準備金納稅調整情況。

3.《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杭州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號)等政策,優化表單結構。對“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部分,通過填報事項代碼的方式,滿足“扶貧捐贈”“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捐贈”“杭州2022年亞運會捐贈”“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贈”等全額扣除政策的填報需要。

4.《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政策規定,新增第10行“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第12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單價500萬元以上設備一次性扣除”、第13行“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第31行“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無形資產加速攤銷”、第32行“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無形資產一次性攤銷”,適用于填報上述政策涉及的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5.《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

結合原《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修訂情況,進一步明確數據項填報口徑。如,將第1列名稱修改為“資產損失直接計入本年損益金額”,新增第2列“資產損失準備金核銷金額”和第18行“貸款損失”。

6.《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

一是為減輕金融企業填報負擔,大幅度縮減了原《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的填報范圍,僅發生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金融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的納稅人需要填報,并將表單名稱修改為《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同時,取消保險公司、證券行業、期貨行業、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相關行次,將相關行次簡并、優化至《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二是根據金融企業貸款準備金業務財務核算方式,以貸款資產和準備金的“余額”為核心數據項,重新確定了表單結構和填報規則,更好地與企業財務核算方式銜接。

7.《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新增第5列“合并、分立轉入的虧損額-可彌補年限8年”,同時更新“彌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表,增加“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受疫情影響困難行業企業”和“電影行業企業”選項,納稅人可根據最新政策規定填報。

8.《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一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新增“線寬小于28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項目,納稅人可根據最新政策規定填報。

二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知識產權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1號)規定,修改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的填報規則,納稅人可根據最新政策規定,選擇相應項目進行填報。

9.《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

一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8號),新增第28.2行“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的重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和第28.3行“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于填報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優惠政策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企業優惠政策情況。

二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新增第28.4行“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和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及下級行次,適用于填報集成電路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情況。

三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3號)規定,增加了第32行“符合條件的公司型創投企業按照企業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免企業所得稅”行次,適用于填報公司型創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情況。

10.《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

為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對表單進行全面精簡,數據項由22項壓減至11項,納稅人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選擇相應的數據項填報。

11.《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新增“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部分,適用于填報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稅政策有關情況。

12.其他

此外,根據上述附表調整情況,同步對主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和一級附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相關數據項的填報說明進行了修改。

(三)提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2018年第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1號)中的上述表單和填報說明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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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表各表單填報范圍和政策依據


1.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

本表列示申報表全部表單名稱及編號。納稅人在填報申報表之前,請仔細閱讀這些表單的填報信息,并根據企業的涉稅業務,選擇“是否填報”。選擇“填報”的,在“□”內打“√”,并完成該表單內容的填報。未選擇“填報”的表單,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

2. A000000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

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報告與確定應納稅額相關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經營情況、有關涉稅事項情況、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三部分內容。

3. A1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本表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主表,納稅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的規定,計算填報利潤總額、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等有關項目。

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時,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收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

4. A101010 《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除金融企業、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外的企業填報。納稅人應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5. A101020 《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企業納稅人填報,包括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金融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填報“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

6. A102010 《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除金融企業、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外的企業填報。納稅人應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7. A102020 《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企業納稅人填報,包括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納稅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填報“營業支出”“營業外支出”。金融企業發生的業務及管理費填報表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1列“銷售費用”相應的行次。

8. A103000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實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的事業單位以及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組織等查賬征收居民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根據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事業單位收入”“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事業單位支出”“民間非營利組織支出”等。

9. A104000 《期間費用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分行業會計制度的查賬征收居民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分行業會計制度規定,填報“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項目。

10. 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

本表由納稅人根據稅法、相關稅收規定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的會計處理、稅務處理以及納稅調整情況。

11. 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發生視同銷售、房地產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視同銷售行為、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特定業務的稅收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

12. A105020 《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會計處理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稅收規定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需納稅調整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會計處理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稅收規定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符合稅收規定不征稅收入條件的政府補助收入,本表不作調整,在《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中納稅調整。

13. 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發生投資收益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及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發生持有期間投資收益,并按稅收規定為減免稅收入的(如國債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調整。處置投資項目按稅收規定確認為損失的,本表不作調整,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進行納稅調整。處置投資項目符合企業重組且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本表不作調整,在《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進行納稅調整。

14. A105040《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發生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納稅人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本表對不征稅收入用于費用化的支出進行調整,資本化支出通過《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進行納稅調整。

15. 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納稅人職工薪酬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納稅人只要發生相關支出,不論是否納稅調整,均需填報。

16. A1050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納稅調整項目(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結轉),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納稅調整項目(含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結轉)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跨年度納稅調整情況。

17.A105070 《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發生捐贈支出(含捐贈支出結轉)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杭州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捐贈支出會計處理、稅收規定的稅前扣除額、捐贈支出結轉額以及納稅調整額。納稅人發生相關支出(含捐贈支出結轉),無論是否納稅調整,均應填報本表。

18.A105080 《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發生資產折舊、攤銷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4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2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3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2019年第6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資產折舊、攤銷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納稅人只要發生相關事項,均需填報本表。

19. 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發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及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1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15號)等相關規定,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

20. A105100《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發生企業重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技術入股等業務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發生企業重組事項的,在企業重組日所屬納稅年度分析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企業重組、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技術入股等業務的會計核算及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對于發生債務重組業務且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債務重組所得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重組日所屬納稅年度的以后納稅年度,也在本表進行債務重組的納稅調整。除上述債務重組所得可以分期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重組外,其他涉及資產計稅基礎與會計核算成本差異調整的企業重組,本表不作調整,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進行納稅調整。

21. A105110《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發生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在完成搬遷年度及以后進行損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的相關會計處理、稅收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

22. A105120 《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發生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金融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貸款損失準備金會計處理、稅收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只要會計上發生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論是否納稅調整,均需填報。

23. A106000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發生彌補虧損、虧損結轉等事項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當根據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相關規定,填報本表。

24. 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享受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和加計扣除優惠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和加計扣除優惠情況。

25. A10701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享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包括H股)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情況,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26. 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含結轉)政策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情況及結轉情況。

27. A107020 《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享受所得減免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所得減免優惠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負數的,無需填報本表。

28. A10703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含結轉)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等規定,填報本年度發生的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情況。企業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條件的投資額、從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或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無論本年是否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均需填報本表。

29. A107040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情況。

30. 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高新技術企業基本信息和本年優惠情況。不論是否享受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有效期內的納稅人均需填報本表。

31. A107042《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享受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等相關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有關情況。

32. A107050《稅額抵免優惠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享受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優惠(含結轉)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優惠(含結轉)情況。

33. A108000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等規定,填報本年來源于或發生于其他國家、地區的所得按照稅收規定計算應繳納和應抵免的企業所得稅。

34. A108010《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等規定,填報本年來源于或發生于不同國家、地區的所得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對于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方式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納稅人,也應按照規定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并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35. A108020《境外分支機構彌補虧損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規定,填報境外分支機構本年及以前年度發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并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36. A108030《跨年度結轉抵免境外所得稅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來源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稅額,并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37. A10900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

本表適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計算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僅在同一。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匯總納稅企業,。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參照上述文件規定制定企業所得稅分配管理辦法的,按照其規定填報本表。

38. A10901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本表適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填報。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計算總分機構每一納稅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額。對于僅在同一。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根據本。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匯總納稅分配辦法在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分配企業所得稅額的,填報本表。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表
圖片
注:1.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2.核對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是否齊備。整理相關資料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二)特殊情況補救措施

(三)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的稅務處理

▶情形一:由于一些原因(如購銷合同、工程項目糾紛等),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主動沒有進行稅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后,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扣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

▶情形二: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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