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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 局再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附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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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 局
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 局令第48號

國家稅務總 局令
第48號

《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9年7月8日國家稅務總 局2019年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點擊閱讀原文查看)

  1.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3.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4.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 局局長:王軍
2019年7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開展“減證便民”的要求,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稅務總局決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同時,對本決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 局令第46號公布)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涉及的稅務部門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稅務總局一并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F公布如下:

一、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

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1)。其中,12項(附件1所列第1-12項)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13項(附件1所列13-25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 稅務總 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 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 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 局公告2019年第67號)、《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 局公告2019年第21號)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二、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

(一)廢止1件稅務部門規章

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 局令第44號修改)。

(二)修改3件稅務部門規章

1.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 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并登報聲明作廢”。

2.將《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如稅款經核實確已繳納入庫或從國庫退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提供原完稅稅收票證復印件。”

3.刪去《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 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修改)第十七條第一項中的“及工商營業執照”。

以上被修改的規章根據本決定重新公布(附件2、3、4)。

(三)廢止1件稅收規范性文件

廢止《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 局公告2016年第50號)。

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有關工作,對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一律不得新設證明事項。同時,要通過制度創新,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推進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既增進辦稅繳費便利,又還權明責于納稅人、繳費人。要不斷完善“信用+風險”動態管理,充分發揮大數據和信息化作用,加快推進信息歸集共享和部門協同共治,切實加強事中事后公平公正嚴格監管,著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稅收營商環境,不斷增強納稅人、繳費人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的解讀

一、制定《決定》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開展“減證便民”的要求,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根據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稅務總 局結合正在開展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著眼于“為民服務解難題”,繼此前兩批取消35項稅務證明事項后,再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同時對《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 局令第46號)和本批取消的證明事項所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一并清理。

二、《決定》的主要內容

(一)公布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

此次公布取消的25項稅務證明事項,從涉稅領域來看,涉及發票票證3項、稅務登記3項、稅收優惠19項;從證明性質來看,涉及法律事實證明9項、資格資質證明3項、權利歸屬證明2項、其他客觀狀態證明11項;從證明來源看,需要納稅人專門為辦理稅務事項另行從第三方取得證明材料的共5項,包括發票丟失登報聲明、軟件檢測證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證照等納稅人已有材料的共20項,包括稅務登記證件、個人身份證明等。

25項稅務證明事項取消后,3個事項通過事后核查替代;6個事項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或內部核查替代;15個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自行留存有關法定證照等材料備查;1個事項根據征管實際已無須備案或核查。

(二)配套修改規章、規范性文件

《決定》廢止和修改了5件規章、規范性文件。具體如下:

1.全文廢止1件稅務部門規章。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 局令第44號修改),涉及《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 局令第46號)取消的“資源稅管理證明”。該證明取消后,實行納稅人自主申報,不再采用代扣代繳的征管方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已不存在,有必要全文廢止。

2.修改3件稅務部門規章。一是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涉及《決定》取消的“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二是修改《稅收票證管理辦法》,涉及《決定》取消的“稅收票證遺失登報聲明”。三是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涉及《決定》取消的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到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需提供的“營業執照”。

3.全文廢止1件稅收規范性文件。廢止《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 局公告2016年第50號),涉及《決定》取消的“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該公告對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后刊登“遺失聲明”的問題進行了規定。“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取消后,該公告的調整對象已不存在,有必要全文廢止。

三、《決定》施行日期

《決定》附件1所列1—12項稅務證明事項自《決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決定》附件1所列13—25項稅務證明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 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 稅務總 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 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 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 局公告2019年第67號)、《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 局公告2019年第21號)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具體停止執行時間在附件1中進行了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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