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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廢止《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 局
關于廢止《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 局令第47號
《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廢止〈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6月24日國家稅務總 局2019年度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國家稅務總 局局長:王軍
2019年7月1日

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廢止《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國家稅務總 局決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廢止《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 局令第33號公布,第38號、第44號修改)。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廢止〈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的解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稅務總 局制定公布《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廢止〈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F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車輛購置稅法》已經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時廢止。

2014年12月2日國家稅務總 局公布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 局令第33號公布,第38號、第44號修改,以下簡稱《征管辦法》)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為制定依據,自實施以來,在規范征管、強化服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車輛購置稅法》出臺,《征管辦法》不再適應車輛購置稅新的管理需要。為落實《車輛購置稅法》,國家稅務總 局決定廢止《征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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