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納稅人按規定正確開具發票,準確適用政策,國家稅務總 局近日發布《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 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公告》),對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權限進行了規范。
《公告》規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納稅人辦理臨時開票權限,應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長這樣
《公告》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此,《公告》配套解讀進一步明確: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前,未進行申報而開具發票的,納稅人應進行補充申報或者更正申報,涉及繳納滯納金的,按規定繳納;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已經開具的,按規定作廢,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后,按照新適用稅率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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