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 2011.1.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結果公示之前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公告如下:
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校對:所得稅司 2011年1月13日印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明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結果公示之前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今年是第一批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復審的時間。
2008年,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曾聯合發布《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下稱通知),明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并要求企業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解讀國科發火[2008]36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辦法
根據通知要求,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復審將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三項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對經復審后符合條件的企業,將按規定進行公示與備案。具體程序為:認定、公示與備案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規定,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持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后,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的稅率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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