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
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財政部頒布的《工會會計制度》,以及財政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全國總工會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啟用財政部統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票據監制章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同時廢止《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為加強對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現就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稅函[2000]6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法規,現將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票據式樣見附件)在稅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知除。
附件: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票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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