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北新區國稅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工作的通知
一、 應嚴格掌握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的范圍,專用發票代開納稅人僅限轄區內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一律不得為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代開。
二、 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市局規定的流程和相關工作。不得擅自變通。
三、 對連續12個月累計代開發票金額和其他銷售額合計超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應立即履行手續,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納人。
沈陽市沈北新區國家稅務局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