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駐區納稅人:
按照《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調整省市財政管理體制有關工作的通知》(遼國稅函[2010]176號)、《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對區縣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和《關于省市區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后有關資金劃轉的事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從2010年1月1日起,我市調整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建立市對區縣新的財政管理體制,新體制從2010年7月1日起正式運行。為確保新的財政管理體制能夠順利實施,保證我局各項日常征管工作的正常開展,現將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
這次調整財政體制的決定,是在新的財政經濟形勢下,理順各級政府間收入分配關系,進一步完善省、市、縣區財政管理體制,調動縣區政府壯大稅源和財源的積極性,促進沈陽經濟區全面發展的重大舉措。其具體內容是,在將省共享稅收全額下放的同時,下劃市級稅收收入,實行市與區總額分成。并按照省核定分成比例辦法,科學核定市與區財力分成比例。財政體制調整后我區國稅系統負責征收的稅收預算收入級次劃分為:
1.增值稅為中央、地方財政共享收入,分享比例為:中央級75%,地方級25%。(即中央級75% 區縣級25%)
2.消費稅為中央級100%。
3.企業所得稅為中央、地方財政共享收入。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發展銀行、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繼續作為中央收入,上繳中央財政。
其他企業所得稅為中央、地方財政共享收入,分享比例為:
(1)跨省、計劃單列市總機構預繳企業所得稅中央級60%,中央待分配20%,地方20%;(即中央級60% 中央待分配 20%區縣級20%)
(2)跨省、計劃單列市總機構匯繳清算企業所得稅中央級60%,中央待分配40%;(即中央級60% 中央待分配 40%)
(3)其他企業所得稅中央級60%,地方級40%。(即中央級60% 區縣級40%)
4.個人所得稅為中央、地方財政共享收入,分享比例為:中央級60%,地方級40%。(即中央級60% 區縣級40%)
5.車輛購置稅為中央級100%。
二、國稅系統關于預算分配比例的修訂工作的時間安排
省局將于2010年6月28日統一維護新增預算分配比例,在省局統一維護、修改、替換工作完成后,我局將于2010年6月30日前通過CTAIS2.0前臺完成特殊預算分配比例納稅人的修正工作,從而確保新的市對區縣財政管理體制從2010年7月1日起順利運行。
(三)財政體制調整后稅收征管工作的有關注意事項
1、2010年7月1日起,發生的納稅人繳納稅款以及補繳和退還以前年度稅收收入,我局將按照新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確保各級財政收入按新體制規定及時、足額、準確繳庫。
2、各納稅人應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按照我局調整后新的預算分配比例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的涉稅事宜。
已簽訂三方協議納稅人應繼續實行網上申報方式,繳納當期應納稅稅款時,可采取通過網上實時扣稅或到我局辦稅服務廳打印對應屬期稅票的方式。
未簽訂三方協議的納稅人可采取到我局辦稅服務廳打印對應屬期稅票的方式繳納稅款。
如無特殊情況,納稅人、代扣代繳單位不可自行填開稅收繳款書。發生特殊情況時,納稅人、代扣代繳單位應與我局征收管理人員溝通后,按照正確的預算分配比例填寫稅收繳款書,以確保所繳稅款能夠及時、準確入庫。
沈陽市皇姑區國家稅務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